提繳退休準備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5年度,171號
CDEV,105,橋補,171,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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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黃重瑋
被   告 日有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年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退休準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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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有進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