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53號
原 告 張勝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蔡簡寶還
訴訟代理人 蔡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1252地號土地),係與被告所有高雄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51地號土地)相鄰之農地,因被 告種植之桃花心木(下稱系爭桃花心木)之樹蔭遮蔽日照, 侵害原告種植之稻米成長,且被告修剪系爭桃花心木後都把 樹枝堆在樹下,使老鼠都在樹下挖孔成老鼠窩,夜間都跑到 系爭1252地號土地偷吃稻米,造成原告極大困擾,致原告自 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5 月30日止計1 年半之稻米 產量減少,而受有極大農作收成損失(下稱系爭侵權行為部 分),爰依民法第773 條、第774 條、第797 條及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 種植於系爭1251地號土地上之桃花心木修剪於3 公尺以內( 下稱系爭排除侵害部分);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92 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先前就系爭排除侵害部分已起訴過,經本院 以104 年度岡簡字第183 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並已於104 年7 月16日在岡山簡易庭成立和解,伊都有依照和解書處理 ,原告不得重複提告浪費行政資源。另外早上的時候所有的 農地是沒有陽光的,日照也會改變,稻米減產可能有其他的 技術問題,不能以別人的產量多少就說原告的產量應該多少 ,也許別人比較會種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次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 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小額訴訟程序 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 明文。
四、原告前以系爭桃花心木遮蔽其所有系爭1252地號土地之日照
為由,對被告提起排除侵害等訴訟,經本院以104 年度岡簡 字第183 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04 年7 月16日成立訴 訟上和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岡簡字第183 號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原告就系爭排除侵害部分之法律 關係既已與被告成立訴訟上之和解,該和解依法即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復行就同一法律關係對被告更行起訴 ,顯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 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至原告就系爭侵權行為部分對被告所 為之請求,因屬無據,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