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5年度,75號
CDEV,105,橋司調,75,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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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司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騏風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騏風對聲請人負有現金卡、信 用卡及易貸金等債務,計至民國105 年11月30日止,尚積欠 聲請人新台幣578,227 元及利息未清償。詎聲請人於調閱資 料後發現,相對人高騏風竟將名下所有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 轉予相對人吳xx,爰請求相對人吳xx將該建物回復登記予相 對人高騏風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未列明相對人吳xx之全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106 年1 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分 別於105 年12月19日、106 年1 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然聲 請人迄今未補正,顯無法進行調解,且聲請人就對相對人高 騏風之上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 請求,加以,相對人間就建物所有權之移轉,是否存有無效 、得撤銷之事由,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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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