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9號
原 告 王淑怡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88 元,原應徵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9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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