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來添
相對人即上訴人 廖愛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廖愛真」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愛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重吉
~B法 官 吳蕙玟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程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