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360號
TYEV,105,桃小,1360,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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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3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堯明仁
複代理 人 謝文祥
被   告 蕭震宇
      陳晏亭
      蕭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 元 │ │
├───────┼────────────┼──────┤
│合計 │1,200 元 │ │
└───────┴────────────┴──────┘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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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