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5年度,52號
TYEV,105,桃勞簡,52,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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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
聲請人即原告 王淳明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相對人即被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相對人即被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5 年
10月21日,聲請他造提出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將相對人持有關於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 日至104 年9 月30日任職期間,工程名稱「亞東石化觀音二廠建築裝修工程」之工地日報表及施工日誌,提出原本及影本各壹份於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聲 請人受相對人指派至「亞東石化觀音二廠建築裝修工程」服 勞務,而該工地設有門禁管制,施工工人須由聲請人刷卡開 啟門禁方能進入施工,導致聲請人須於休假日加班,故得作 為計算加班費之依據應為聲請人或該工地主任所製作之工地 日報表及施工日誌,此與本案自有關聯性、重要性,聲請人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上 開文件資料等語。
二、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 定命他造提出文書;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㈤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民事訴訟法第343 條、 第344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相對人處任職,並被派任至亞東石化 觀音二廠建築裝修工程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轉帳資料、勞 工個人專戶明細、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包商識別證等為憑 。今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伊任職期間之加班費,自須有 計算之憑據,而「亞東石化觀音二廠建築裝修工程」之工地 日報表與施工日誌既就該工程時程詳實紀錄,自與本件訴訟 有關,且就聲請人是否有加班、加班時數為何,屬於重要證 據資料,依上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命相對人於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證據資料, 若相對人逾期提出,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345 條規定審酌 辦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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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