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39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392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6日、105年12 月14日庭期開庭內容,以了解法官與當事人之論點,爭取聲 請人權益,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39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係該事件準備 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 規定;復據聲請人陳明其聲請意旨係為明瞭法官與當事人之 論點,爭取聲請人權益;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