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1號原 告 郭包府原 告 郭兆男原 告 郭正林原 告 郭合利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複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被 告 吳郭素琴被 告 郭忠陽被 告 郭民誼被 告 郭炳宏被 告 郭麗莉被 告 郭炳輝被 告 郭炳峰被 告 王輝煌被 告 王命珠被 告 王美瓔被 告 王美力被 告 王毓琳被 告 郭美妘被 告 郭惠林被 告 陳郭麗華被 告 郭志成被 告 黃正惠被 告 黃俊信被 告 黃俊仁被 告 黃嫦媄被 告 黃嫦女被 告 郭美玉被 告 郭榮華被 告 李郭忍被 告 郭先宜被 告 郭妮鴦被 告 郭勝崑被 告 陳駿峰被 告 陳俊傑被 告 陳俊榮被 告 陳如美被 告 陳建文被 告 陳文彪被 告 陳芝筠即陳如風被 告 陳武郎被 告 莊曜嘉被 告 莊博仁被 告 莊敦仁被 告 郭哲銘被 告 郭哲惠被 告 郭建宏被 告 郭俊宏被 告 郭慶茂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郭菊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黃民璋即黃郭素真之繼承人被 告 黃惠龍即黃郭素真之繼承人被 告 謝麗珠即陳黃椩之繼承人被 告 陳志強即陳黃椩之繼承人被 告 吳錦玉即陳俊碩之繼承人被 告 陳佩琪即陳俊碩之繼承人被 告 陳煖婷即陳俊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黃郭素真之繼承人黃民璋、黃惠龍,被告陳黃椩之繼承人謝麗珠、陳志強,被告陳俊碩之繼承人吳錦玉、陳佩琪、陳煖婷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於被告黃郭素真、陳黃椩、陳俊碩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 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被告黃郭素真之繼 承人係黃民璋、黃惠龍,被告陳黃椩之繼承人謝麗珠、陳志 強,被告陳俊碩之繼承人吳錦玉、陳佩琪、陳煖婷,有戶籍 謄本案件在卷可稽,該繼承人即應與上開被告一同續行本件 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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