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151號
SYEV,103,營簡,151,2017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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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郭包府
原   告 郭兆男
原   告 郭正林
原   告 郭合利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複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被   告 吳郭素琴
被   告 郭忠陽
被   告 郭民誼
被   告 郭炳宏
被   告 郭麗莉
被   告 郭炳輝
被   告 郭炳峰
被   告 王輝煌
被   告 王命珠
被   告 王美瓔
被   告 王美力
被   告 王毓琳
被   告 郭美妘
被   告 郭惠林
被   告 陳郭麗華
被   告 郭志成
被   告 黃正惠
被   告 黃俊信
被   告 黃俊仁
被   告 黃嫦媄
被   告 黃嫦女
被   告 郭美玉
被   告 郭榮華
被   告 李郭忍
被   告 郭先宜
被   告 郭妮鴦
被   告 郭勝崑
被   告 陳駿峰
被   告 陳俊傑
被   告 陳俊榮
被   告 陳如美
被   告 陳建文
被   告 陳文彪
被   告 陳芝筠即陳如風
被   告 陳武郎
被   告 莊曜嘉
被   告 莊博仁
被   告 莊敦仁
被   告 郭哲銘
被   告 郭哲惠
被   告 郭建宏
被   告 郭俊宏
被   告 郭慶茂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郭菊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黃民璋即黃郭素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惠龍即黃郭素真之繼承人
被   告 謝麗珠即陳黃椩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志強即陳黃椩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錦玉即陳俊碩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佩琪即陳俊碩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煖婷即陳俊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黃郭素真之繼承人黃民璋、黃惠龍,被告陳黃椩之繼承人謝麗珠、陳志強,被告陳俊碩之繼承人吳錦玉陳佩琪、陳煖婷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被告黃郭素真、陳黃椩、陳俊碩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 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被告黃郭素真之繼 承人係黃民璋、黃惠龍,被告陳黃椩之繼承人謝麗珠、陳志 強,被告陳俊碩之繼承人吳錦玉陳佩琪、陳煖婷,有戶籍 謄本案件在卷可稽,該繼承人即應與上開被告一同續行本件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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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