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6年度,5號
PCEV,106,板簡調,5,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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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柯江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献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捌佰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 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 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 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 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 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4第1項、第9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兩造現分別於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監獄、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2 份在卷可憑,且原告未選任訴訟代理人,是為 進行調解所需,應裁定命原告預納提解費用,玆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上開提解費用,以 提解原告出庭。
三、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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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