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92號
PCEV,106,板簡,92,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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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2號
原   告 沈澄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冠營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彭冠營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全)。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元。(原告聲請對被
  告彭冠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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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