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23號
PCEV,106,板簡,123,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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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張志昂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周傳玿
被   告 甘台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零柒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外,尚應補繳肆仟零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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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