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55號
PCEV,106,板小,255,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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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55號
原   告 陳素月
上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中正路郵局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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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中正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