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08號
PCEV,106,板小,108,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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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華林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洲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林油漆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17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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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林油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