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2372號
PCEV,105,板簡,2372,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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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被   告 好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 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 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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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