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565號
PCEV,105,板簡,1565,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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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565 號
原   告 林小梅
訴訟代理人 華秀芳
被   告 劉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間與被告合夥共同出資經營設於新 北市○○區○○○路000號「NO.8美人時尚美甲會館」, 開店後因被告態度180度大轉變,不尊重原告且不准原告 休假,農曆新年被告說家中有麻將朋友要招待不准原告休 假,平常原告經常晚上加班到十一二點。店裡所有事都要 以被告母女來主導,完全沒有把原告當合夥人。105年2月 12日原告夥同婆婆去店裡與被告理論,被告竟與其母親劉 瑞華喝令本人交出鑰匙,並揚言若再進店內將報警,原告 因而當場表示要退夥,雙方討論拆夥辦法然遭被告拒絕。 原告在105年2月16日寄出存證信函表示退夥,依法在4月 16日生效。
(二)原告離開美甲店後,陸續看到被告在臉書上,利用大陸來 台的社團(大陸人在台灣和大陸人在台灣一中華(新移民 )團結聯盟),極盡所能的,無中生有破壞原告的名譽等 事情。如手機中摘錄下來,因為嘴巴長在她臉上,原告無 法阻止他亂說話。原告真恨為什麼會遇到如此惡人,為何 與他為伍。常言道君子不與小人鬥,更何況這個合夥事業 已經變成與劉氏母女家族的合夥關係了。因為每天被告家 族夫妻女兒女婿可以說是天天來店裡干預,強勢要主導店 內事宜,譬如:一年365天不能休假,店已經有了看板招 牌還要增設不必要的招牌,原告給的意見從不接受完全不 把原告當合夥人,他們說要買什麼就買什麼,原告只要乖 乖掏錢就好。.
(三)店裡34,000元本來是要繳房租的,被告說先放在他這,原 告本來要拿去存進去(每天的營業額都存在訴外人劉瑞華 賬戶,卡在原告這,存摺在被告那,您要是問原告為什麼 要存在訴外人劉瑞華賬戶,因為不能有意見,原告只能忍 耐,初二那天原告確實在土城存款機存了四次,可是存款



機不知道為什麼不能存,原告就帶來店裡上班,原告覺得 沒什麼好撒謊的,對方就是不信,原告也沒辦法。可是初 二那天居然就原告一個人來上班,他們不來都不跟原告說 一下,原告一個人傻傻的呆到晚上下班回家。初三那天明 明跟被告說好原告要休息,被告也答應讓原告休,可是最 後他們硬是把原告叫去店裡當著店裡所有人的面把原告痛 罵一頓,說原告是不是錢賺夠了,不想賺了。原告當下超 委屈的,在店門□哭了起來然後就跟他們說原告不做了, 簡單收拾了一下原告的私人物品回家了。105年2月12號跟 他們談退夥的時候,原告有簽字說34,000元在原告身上, 被告也簽字了。等他們把原告的投資錢還給原告時候,再 來結算34,000元,因為裡面有包括原告的薪水和利潤,之 後被告居然利用這件事說原告偷了店裡34,000元跑了,所 以才不做了,還有被告明明知道原告投資的錢是原告婆婆 出的,卻說是原告騙原告婆婆的,簡直是太可惡。(四)目前被告還在繼續營業中,從NO.8美人會館的臉書粉絲專 頁看,被告店裡生意還是很好的。請問法官被告是不是理 應退還原告的合夥資金,按道理被告應該自己出資開店才 對啊。況且原告在店裡工作期間除了二月一號到十號的帳 還沒算清,之前的帳都已結清了。
(五)以下是我們合夥出資購買設備,裝修店面明細: ⒈104年12月8日館前西路114號店面租金每月38,000元, 押金2個月76,000元。
⒉美甲泡腳椅二張每張35,000元共7,0000元。 ⒊美甲桌二張每張5,000元共10,000元。 ⒋雅蒂斯美甲材料20,000 元。
⒌BTB建構膠二瓶每瓶650元,共1,300元。 ⒍門口抽煙區桌椅1,200 元。
⒎鑫美甲材料730 元。
雅蒂斯美甲材料20,000 元。
⒐沙發5,014元。
⒑茶几882 元。
⒒裝潢水電36,000元+1,500元共37,500元。 ⒓裝潢木板1,500 元。
⒔師傅工錢3,000 元。
⒕清潔費2.000 元。
⒖店一樓換燈7,200 元。
⒗做睫毛工作燈2,800元。
⒘洗衣機5,990元。
⒙液晶電視9,088元。




⒚訂做櫃檯10,000元。
⒛美甲椅4張7,300元。
電話機1,560元。
1樓2樓做門750元。
美容床4,800元。
架子1,020元。
窗簾4,000元+4,600元共8,600元。 裝電視860元。
紋纏產品31,940元。
美申店廣告牌共四張18,000元+5,000元+8,000元+2,000 +廣告費5,000元共38,000元。
美容推車1,500元。
電風扇500元。
小電風扇360元。
飲水機1,980元。
IKEA購物3,475元+2,560元+4,435元共10,470元。 價目表1,530元。
毛巾3,000元。
米羅美甲材料1,260元。
美睫用的膠水3,000元。
徵人廣告單350元。
廣告紙1,200元。
電視架2,800元。
裝監控器20,000元。
錶框 800元。
開店慶功宴二桌15,500元+酒1,282元 共16,782元。 店內小物:垃圾袋236元+筆筒107元+清潔用品1,750元+ 膠水50元+手套口罩910元+大創546元+勝利店5,673元+ 賬本240元+床套1,700元+雜物2,376元+POYA432元+文具 保鮮膜218元+電插頭360元+杯子150元+杯架416元+清潔 玻璃700元+蜜蠟機1,785元+蜜蠟345元+玻璃貼160元+財 神爺300元+睫毛1,750元+雜物818元+洗照片170元+518 店購物999元+勝利店購物4,637元,共27,828元。 總計:392,134元+76,000元=468,134元每人出資約234,06 7元。故請求被告退還原告之出資額20萬元。為此,爰依 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20萬元。
二、被告則以:
(一)我們合夥出資140661.5元。
(二)當初兩造沒有約定合夥時間。




(三)原告是在105年2月12日口頭說要退夥,但被告不同意,被 告有在105年3、4月間收到存證信函,被告也有寄存證信 函給原告,被告請原告出來與被告協商,但原告都沒出面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相關支出帳目、臉書P0文、line 對話、存證信函、NO.8美人會館粉絲專頁他們每日的動態P0 文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則以前詞置辯,提出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355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告之存證信函、發票、業績表為證,是本件所應審酌者 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 ,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 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 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 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限制。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 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 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 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民法第686條、第689條分別定 有明文。另按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就民法第六百 八十九條之規定觀之,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 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最高法院 5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例要旨參照)。(二)查依前開判例要旨,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自須就 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 部返還之請求,惟查,兩造就合夥財產於原告105年2月16 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退夥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完 成結算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106年1月5日言詞辯論筆 錄參照),兩造對於合夥財產之範圍,及合夥負債存在與 否、其數額為何等節,均有爭執,此觀兩造於本件訴訟所 提歷來書狀即明,是兩造均未結算,迄本件訴訟中仍有爭 執,故原告於合夥財產狀況尚未結算之情形下,以其自行 結算之結果,請求被告返還出資額,於法自有未合。(三)綜上所述,兩造迄今尚未就合夥財產結算完畢,究竟有無 賸餘財產及賸餘財產若干,均未可知,是原告訴請被告返 還出資額20萬元,即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686條、第689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2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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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