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25號
SLDV,106,司促,10925,201708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