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3033號
PCEV,105,板小,3033,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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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30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李昇龍
      蔡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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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