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687號
PCEV,105,板小,2687,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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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景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婉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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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