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吳國興
相 對 人 陳建雄
相 對 人 陳鄭梅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雄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如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及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具狀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塗銷 繼承登記,經本院於105年11月18日裁定駁回聲請。三、查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系以起訴方式訴請本院判決系爭不 動產回復為公同共有,並以繳交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整。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適用。查聲請人確 實訴請相對人塗銷繼承登記,原裁定有誤,爰依首開條文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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