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 請 人 張進鎰上列聲請人因與顏靖慈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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