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徐英機
徐承靖
徐雅俊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一○五年
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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