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松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萬富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
九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第二十五行至第二十六行所載「不包括同小段第六二地號土地」,應更正為「不包括同小段第六三地號土地」。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