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會議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129號
TPSV,106,台聲,129,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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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慶隆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
(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
四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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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