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117號
TPSV,106,台聲,117,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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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
標權行為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一○
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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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