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蘇文秀
蘇鈺琦
蘇鈺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乾賜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
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