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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