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江振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江文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
台簡上字第二九號、一○四年度台簡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