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6年度,565號
TPSV,106,台上,565,20170119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號
上 訴 人 王國清(兼王洪猜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 滿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
年十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
第三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為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提出上訴理由狀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