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6年度,64號
TPSM,106,台抗,64,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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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
抗 告 人 林威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五
年度聲再字第四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 抗告人林威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原審 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提出 證據,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漫言證人賴郁芳有說是伊幫她拿,郭 榮輝、何信甫也說是跟伊朋友拿;伊父親有心臟病,母親跟 哥哥在吃精神科的藥,希望不要判那麼重云云,指摘原裁定 不當,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黃 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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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