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號
上 訴 人 丁聖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
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九號,起
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偵字第六一三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 ,認定上訴人丁聖育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 一審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 取財未遂罪刑(另想像競合犯偽造特種文書罪)之判決,駁 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 法情形存在。
三、本件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嗣已與被害人陳張鳳鸞成立 和解,被害人亦表示願意原諒上訴人,上訴人現並在其姑姑 之公司上班,請從新量處較輕之刑,給予上訴人自新之機會 云云,但對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隻字片語予以具 體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
四、原判決另認上訴人想像競合犯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核屬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之罪名,有想像競合關係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 欺取財未遂重罪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 上審理,該偽造特種文書輕罪部分,自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 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五、本件既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序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 ,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