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715號
TCDM,90,訴,715,200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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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乙○○」印章壹個、如附表所示租賃契約書上之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偽造之「乙○○」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緩刑五年確定。詎渠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台中 縣豐原市拾獲乙○○所有,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在台中市○○路遺失,為不詳之 人拾獲後棄置在該處,現離乙○○本人所持有之身分證一張,乃將之據為己有而 侵占之。甲○○並於八十八年十月間透過報刊之廣告,在台中市○○路與軍功路 附近,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之代價,委請綽號「阿田」之真實姓名、年 籍、住所不詳之成年男子代為變造身分證,其並同時交付自己之相片及前開拾獲 之乙○○身分證各一張,而與「阿田」基於犯意聯絡,由「阿田」將乙○○身分 證上之照片換貼成甲○○之照片,而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乙○○及主管機 關對身分證之管理。甲○○取得上開變造之身分證後,即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 在台中市不詳刻印行,以五十元之代價,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商人偽刻乙○○ 印章一個。嗣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先持變造後之乙 ○○身分證,偽以乙○○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張嘉珍林楊雪卿、鄭炯堯等人 承租附表所示房屋,而行使前開變造之身分証。再分別在前開房屋之租賃契約上 偽簽乙○○之署名並蓋用前開偽刻之乙○○印章,表示以乙○○名義承租房屋, 而偽造私文書,並進而將偽造之租賃契約交予出租人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乙○○及張嘉珍林楊雪卿、鄭炯堯等人。嗣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駕車行經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員林收費站北向處為警攔 檢盤查時,經警在手提包中查獲乙○○之身分證,而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變造 之乙○○身分證一張及偽刻之乙○○印章一個。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報請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行使變造之乙○○身分證及偽造租賃契約 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脫離物及偽刻印章之犯行,辯稱:前開身分證係 「阿田」變造後交予他,並非他撿到的。另偽刻之乙○○印章亦係「阿田」交給 他的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乙○○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張嘉珍林楊雪卿、鄭炯堯等人供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三份及變造之乙 ○○身分證一張、偽刻之乙○○印章一個扣案可証。再被告於警訊及八十九年三 月二十五日內勤檢察官初訊時,供稱為警所查獲之前開變造之乙○○身分證係其



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台中縣豐原市所拾獲,嗣連同身分證及照片交予「阿田」, 由「阿田」予以變造(偵查卷第九頁、第十一頁背面、核退卷第二頁背面);於 偵查中並供稱前開偽刻之印章係渠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在台中市某刻印行刻所偽 刻(偵查卷第一一五頁背面、核退卷第三頁)。足見乙○○身分證確係被告拾獲 後而加以侵占入己,前開乙○○印章亦係被告所偽刻。被告所辯,尚不足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脫離物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六 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 造印章及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 變造身分證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變造及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互有方法 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恣意侵占並偽造他人之証件、印章,並多次以他人名義租 屋之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三、偽造之「乙○○」印章壹個、、如附表所示租賃契約書上之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偽 造之「乙○○」印文及署押,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 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文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
│編號│簽約時間│簽約地點│出租人│房屋坐落│租賃期間│付租情形│ 備 註 │
├──┼────┼────┼───┼────┼────┼────┼────┤
│ 1│八十八年│彰化市民│林楊雪│彰化市埔│八十九年│預付一個│簽名並蓋│
│ │十二月二│族路二八│柳 │陽街二三│一月五日│月房租二│章(簽名│
│ │十八日 │五號(友│ │六號 │至九十年│萬五千元│二枚、蓋│
│ │ │順房屋仲│ │ │一月四日│(押金支│章八枚)│
│ │ │介公司)│ │ │ │票退票)│ │




├──┼────┼────┼───┼────┼────┼────┼────┤
│ 2│八十九年│台中市向│鄭炯堯│同簽約地│八十九年│預付一個│簽名並蓋│
│ │一月一日│上路一段│ │ │一月一日│月租金一│章(簽名│
│ │ │五0六號│ │ │至九十年│萬五千元│二枚、蓋│
│ │ │六樓之一│ │ │一月一日│及押金三│章四枚)│
│ │ │ │ │ │ │萬元 │ │
├──┼────┼────┼───┼────┼────┼────┼────┤
│ 3│八十九年│台中市福│張嘉珍│台中市福│八十九年│預付一個│簽名並蓋│
│ │二月十五│順路八五│ │聯街二十│二月二十│月租金一│章(簽名│
│ │日 │九號Q區│ │二巷一號│日至九十│萬五千元│二枚、蓋│
│ │ │(尚豪房│ │一、二樓│年二月十│(押金支│章三枚)│
│ │ │屋) │ │ │九日 │票退票)│ │
└──┴────┴────┴───┴────┴────┴────┴────┘
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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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