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5年度,38號
IPCA,105,行專訴,38,2017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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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原   告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長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泰宏律師
輔 佐 人 楊盛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薛惠澤   
參 加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勝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張東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5 年3 月23日經訴字第105063013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之原代表王美花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任新職,由洪 淑敏接任局長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經 濟部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28 至331 頁),核無不合 ,予以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102 年8 月6 日以「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為第102214 752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74698 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 第120 條準用第26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2條第2 項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104 年1 月23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案經被告審查, 認其更正不符合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專利舉發案依系爭 專利原公告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以104 年 8 月27日(104 )智專三(三)05048 字第10421153300 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5 年3 月23日經訴字 第105063013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本院卷一第258 至259 頁)。
貳、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主張略以:一、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5 「二合一構造」在系爭專利說明 書及圖式並未明確揭示之理由,參加人舉發理由及被告審理 過程皆未被提出,直至訴願階段才被提出,顯為突襲,原告 未能有機會評估是否刪除更正,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規 定,剝奪原告表示意見之機會。
二、系爭專利原請求項5 依附於原請求項1 所界定的「保護殼體 」僅被界定為「……一保護殼體,係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 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一保護 殼體,係將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 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故系爭專利原請求項5 依附於原請 求項1 所界定的「保護殼體」理當可以是完全密封或未完全 密封或其他結構,而並非如訴願決定所述需限定為特定結構 而無故限縮了「保護殼體」原來可主張的範圍。又參加人提 出之證據3 「保護殼體」(左側分割部62)為完全密封,證 據5 「保護殼體」(鏈條蓋61)為未完全密封,故對於「保 護殼體」為完全密封的技術或未完全密封的技術,系爭專利 並不需額外揭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考證據 3 或證據5 即可瞭解。
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忽略了「保護殼體」早已界定在系爭專利 的原請求項1 中,因此原請求項1 中的「保護殼體」早可解 決原請求項3 中的「保護殼體」所欲解決之問題,故系爭專 利更正後之請求項5 額外界定了原請求項3 的技術並未導致 實質變更系爭專利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原處分及訴願決 定對於原告引用西元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9-17至2-9- 19頁之例3 乙節,未有任何對應說明,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 條所定行政處分應附適當理由之意旨。
四、證據3 的左側分割部62為完全密封結構,證據5 的鏈條調整 機構71為調整割締部52的螺栓,因而需設置於開放空間,因 此證據5 的鏈條調整機構71並無法設置於證據3 完全密封的 左側分割部62內,故證據2 、3 、5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 、證據3 、5 並無法結合而達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的 功效,因使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相較於證據2 、3 、5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證據3 、5 具有進步性。若證據5 的鏈條調整機構71設置於證據3 的左側分割部62內而與外界



隔離,則證據5 的鏈條調整機構71便無從得以調整,故證據 2 、3 、5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證據3 、5 結合後亦無 法達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的功效,故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5 相較於證據2 、3 、5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證 據3 、5 具有進步性。由於證據4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5 的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相較於 證據2 、4 、5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證據4 、5 亦具有 進步性。又由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係依附更正後的請 求項5 ,因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相較於證據2 、3 、 5 ,或證據2 、4 、5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證據3 、5 ,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證據4 、5 亦具有進步性。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所欲解決之問題仍與更正前相同, 並無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態樣與西 元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9-18頁更正之例3 同屬未實質 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的態樣。系爭專利原請求項5 依附於原請 求項1 所界定的「保護殼體」理當可以是完全密封或未完全 密封或其他結構,而非需限定為特定結構而無故限縮了「保 護殼體」原來可主張的範圍。又「保護殼體」已界定在系爭 專利的原請求項1 中,早可解決原請求項3 中的「保護殼體 」所欲解決的問題,故更正後請求項5 額外界定原請求項3 的技術特徵並未導致實質變更系爭專利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 圍。而原告於更正本將原公告本中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或 半密封」等文字予以刪除更正,故更正後已無違反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26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問題。六、證據3 及證據5 不具組合動機,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解決先前技術長期存在的問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相 較於證據3 及證據5 具有進步性,主要在於系爭專利公告前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考證據3 及證據5 所 教示的內容後,並不會有動機將證據5 的開放式的割締部52 的螺栓及偏心部材72置入證據3 液密結構的左側分割部62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相較於證據3 、5 具有進步性。 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可完全密封的保護殼體可保護傳 動輪、傳動元件及調整元件,解決先前技術長期存在的問題 ,相較於習知技術證據3 、5 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的「二 合一構造」係指保護殼體為「可完全密封」及「提供為後輪 傳動單元的支架」等兩個結構合而為一的結構,參加人所述 不可採。又證據5 的鏈條蓋61即如其名係為蓋體,蓋體本身 自然無法為密封結構,另如第7 圖至第9 圖所示,開閉蓋63 及點檢用蓋64所密封的是鏈條蓋61向外的一側,鏈條蓋61向 內的一側及向前的一側則是為完全開放,因此證據5 的鏈條



蓋61就如同一般腳踏車的鏈條蓋一樣,其向外的一側係用以 遮蔽鏈條以避免鏈條的油污沾污騎乘者的腳,而其向內的一 側則是為完全開放。再者,若證據5 的鏈條蓋61已為可完全 密封,參加人何以需再論及證據5 結合證據3 的液密構造的 左側分割部62。故證據5 的鏈條蓋61並無法為完全密封的結 構。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於104 年1 月23日申請更正,其中更正請求項5 , 將原依附於請求項1 改為依附於請求項3 。被告於同年5 月 14日通知原告申復或更正,原告於同年6 月12日申復主張更 正後請求項5 與原請求項5 所欲解決之問題並無不同,故更 正後請求項5 應無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云云。經查系爭專 利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1 ,更正後改依附於請求項3 ,因 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增加原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及原 請求項3 所欲解決之問題。原請求項5 所依附之請求項1 僅 揭示「一保護殼體,係將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 、第二傳動輪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意識到請求項1 之保護殼體具有 能解決「擺背之鏈條11以及齒輪12容易發生老化及污物容易 附著於鏈條以及齒輪」之問題。故更正後請求項5 增加原請 求項3 之技術特徵,即「保護殼體為可完全密封或半密封」 之技術特徵,引進之技術特徵雖屬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 徵之進一步界定的技術特徵,但因其已改變原系爭專利請求 項5 所欲解決之問題,仍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是以 系爭專利104 年1 月23日之更正不符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 67條第4 項規定,應不准更正,原告主張實不足採。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原處分理由㈥至 ㈨所示。證據2 至5 、系爭專利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均屬 機車傳動裝置之相同技術領域,且功能、作用相關,無論證 據2 、3 之結合、證據2 、4 之結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 證據3 之結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證據4 之結合、證據2 至4 之結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證據3 、4 之結合、證據 2 、3 、5 之結合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證據3 、5 之結合 ,對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均具有合理的組 合動機。
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依附於原請求項3 ,而請求項3 依 附於請求項1 ,因此解釋其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 請求項1 及3 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該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3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之理由,如原處分理



由㈥1 、2 、4 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已揭示 於證據3 第9 圖及說明書第15頁第6 至7 行之技術特徵。故 證據2 、3 之結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結合均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 術特徵已揭示於證據5 說明書第573 頁第8 、9 圖之技術特 徵,證據5 之偏心部材72即等同於系爭專利之調整元件26, 系爭專利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證據2 、3 、5 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均屬機車之傳動裝置對該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均具有合理的組合動機。故證據 2 、3 、5 之結合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證據3 、5 之結合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 性。
四、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5 的二調整元件係完全密封於保護 殼體內,二調整元件藉由保護殼體而與外界空氣隔離,可減 緩老化及損壞。而證據3 左側分割部62為液密結構,證據5 之鏈條調整機構71為調整割締部52的螺栓,必須置於開放空 間,無法設置於證據3 之密封結構云云,惟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及說明書均未敘明保護殼體如何能達成完全密封之具 體結構、調整元件配置於保護殼體內之具體結構,及如何能 達成調整元件可調整又完全密封效果之具體結構,若系爭專 利該等結構為習知技術而無需敘明,則系爭專利僅運用習知 技術自不具進步性。若系爭專利該等結構為主要技術特徵, 但又未明確揭露於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所屬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內容,亦無法據以實現,無從與證據 3 、5 之結合技術特徵進行比對。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係為一圓 盤體,並具有一空間供該第一後輪總成之輪軸貫穿,且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的空間係配置於其所在圓盤體之 偏心位置」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5 第9 圖偏心部材72 為一圓盤體,並具有一空間供車軸54貫穿,又由其第8 圖該 偏心部材72供車軸54貫穿之空間係配置在偏心部材72之偏心 位置,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 效,是以證據2 、3 、5 之結合、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證據 3 、5 之結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之整體技術 特徵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略以:一、原處分理由中,並未提到原告爭執「二合一構造」是否在系 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揭示的問題,原告所述並非原處分用來 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可更正的理由,自無通知原告陳述意見的 必要,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規定之情事。訴願決定



亦未因「二合一構造」界定不明確,做出與原處分不同之理 由,自無通知原告陳述意見之必要。事實上原告於訴願機關 105 年3 月14日進行言詞辯論時有充分機會陳述意見,原告 主張為突襲裁判、沒有充分陳述意見機會,顯與事實不符。二、縱然原告所稱該保護殼體完全密封及未完全密封的技術特徵 ,屬於相關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瞭解,惟並無法改變該保護 殼體必須呈現完全密封的態樣,才得以確實隔離外界空氣的 事實。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在所依附之請求項1 未揭示該保 護殼體21進一步技術特徵的情況下,並無法達成與外界空氣 隔離的目的,故無法解決污物或灰塵附著於其上而造成故障 的問題。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5 相較於原請求項5 ,確 實增加可解決「與外界空氣隔離,並且不會直接日曬雨淋, 使得污物或灰塵不易附著於其上」等功效,此非原請求項5 所欲解決之問題,已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之實質變更。原告所 提專利審查基準第2-9-18至2-9-19頁所載例3 與本件情形不 同,不能相提並論。又依據進步性判斷原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6 相較於參加人之引證確實不具進步性,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無違誤。
三、證據2 、3 均屬機車之傳動裝置的技術領域,證據4 、5 技 術領域與證據2 、3 相同,具有合理之組合動機。又系爭專 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與更正前相比,差異在於請求項5 包 含原請求項1 及原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而依被告說明可知 所謂二合一構造,應只是將欲密封的殼體設計為兩件式的結 構,藉由兩件式結構的彼此組合,構成密封的殼體,此技術 特徵屬相關領域之習知技術。又證據5 雖未明確揭示所謂二 合一構造,但其鏈條蓋61為完全密封,且可以在開閉蓋63開 啟的情況對該鏈條調整機構71進行調整,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5 所界定之保護殼體完全密封的技術特徵,以及開啟該 保護殼體而進行調整的相同機制,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係於102 年8 月6 日申請,103 年1 月27日審定准 予專利,並於同年3 月21日公告(申請卷第10頁、第78頁、 第82頁),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 效之102 年6 月11日公布,同年月13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 102 年專利法)為斷。又原告於本件舉發審查期間之104 年 1 月23日提出更正申請(舉發卷第84頁),系爭專利更正是 否准許,應以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 之專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為斷。又本件參加人所提出 之舉發證據及其結合關係,於系爭專利更正前後並無變更,



業經本院整理系爭專利更正前後之進步性爭點,由原告、被 告及參加人就系爭專利更正前後之進步性爭點提出相關主張 及答辯並進行言詞辯論,是以如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於 104 年1 月23日所提更正本違反103 年專利法第67條第4 項 規定而不應准予更正,本件爭點為:㈠系爭專利請求項3 是 否違反102 年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6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 規定?㈡證據2 、3 之結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3 之結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㈢證據 2 、3 之結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㈣ 證據2至4之結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4 之結 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㈤證據2 、3 之結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㈥證據2 、3 、5 之結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5 之結 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㈦證據2 、3 、5 之結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5 之結合是 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如認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6 於104 年1 月23日所提更正本未違反103 年專利法 第67條第4 項規定而應准予更正,則本件爭點為:㈠證據2 、3 、5 之結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5 之結 合是否可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㈡證據 2 、3 、5 之結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5 之 結合是否可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本 院卷二第326 頁、第383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二、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 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102 年專利法第10 4 條、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新型有違反 上開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 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20 條準用第73條第1 項規定參照 )。準此,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 ,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三、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系爭專利係有關於一種機車傳動裝 置,尤指一種可降低故障機率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系爭專 利說明書〔技術領域〕,本院卷一第28 頁)。 ㈡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市面上常見機車皆為二輪式的構造, 此類機車若遭遇碰撞極易因騎乘者反應不及使得車身傾倒而 造成傷害,雖然三輪機車重心較為穩定,但其後輪傳動裝置 即擺臂之鏈條以及齒輪暴露於空氣中,經過日曬雨淋很容易



發生老化現象,亦或是污物非常容易附著於鏈條及齒輪,造 成鏈條鬆弛或落鏈卡鏈的故障問題發生。系爭專利之主要目 的,即在創作一種可降低故障機率之機車傳動裝置,其實現 技術為:一種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具有一第一後輪傳動單元 及一第二後輪傳動單元,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係配置於一傳 動引擎與一第一後輪總成之間,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係配置 於該傳動引擎與一第二後輪總成之間,其中:該第一後輪傳 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動輪、一第二傳動輪、一傳動元件以 及一保護殼體;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動輪、 一第二傳動輪以及一保護殼體(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 〕、〔新型內容〕,本院卷一第28至29頁)。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⒈系爭專利更正前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6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 2 至6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之內容:
⑴請求項1 :一種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具有一第一後輪傳動單 元及一第二後輪傳動單元,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係配置於一 傳動引擎與一第一後輪總成之間,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係配 置於該傳動引擎與一第二後輪總成之間,其中:該第一後輪 傳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動輪,係與該傳動引擎之一傳動軸 連接,並與之連動;一第二傳動輪,係與該第一後輪總成之 一輪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傳動元件,係套設於該第一後 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上,並使該第一後輪 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連動;以及一保護殼體 ,係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與傳 動元件包覆於內;及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動 輪,係與該傳動引擎之傳動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第二傳 動輪,係與該第二後輪總成之一輪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 傳動元件,係套設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 二傳動輪上,並使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 傳動輪連動;以及一保護殼體,係將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 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 ⑵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其中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之傳動元件為可撓性圈狀帶;該第二後輪傳 動單元之傳動元件為可撓性圈狀帶。
⑶請求項3 :如請求項1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其中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之保護殼體為一可完全密封或半密封及提供 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支架之二合一構造;該第二後輪傳動單 元之保護殼體為一可完全密封或半密封及提供該第二後輪傳



動單元支架之二合一構造。
⑷請求項4 :如請求項1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其中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的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均配置有一規則 起伏之第一凹凸面,以卡合配置於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的傳 動元件內表面之一規則起伏之第二凹凸面;該第二後輪傳動 單元的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均配置有一規則起伏之第一 凹凸面,以卡合配置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的傳動元件內表 面之一規則起伏之第二凹凸面。
⑸請求項5 :如請求項1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其中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更包含一調整元件,係配置於該第一後輪傳 動單元之保護殼體內,用以調整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二 傳動輪及其對應之第一後輪總成之輪軸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 元之第一傳動輪的相對距離;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更包含一 調整元件,係配置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保護殼體內,用 以調整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二傳動輪及其對應之第二後 輪總成之輪軸與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的相對距 離。
⑹請求項6 :如請求項5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其中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係為一圓盤體,並具有一空間供 該第一後輪總成之輪軸貫穿,且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 元件的空間係配置於其所在圓盤體之偏心位置;該第二後輪 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係為一圓盤體,並具有一空間供該第二 後輪總成之輪軸貫穿,且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的 空間係配置於其所在圓盤體之偏心位置。
⒉系爭專利104 年1 月23日提出更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共計2 項,更正後請求項5 為包含原 請求項1 及更正後請求項3 之內容,更正後請求項6 為依附 於更正後請求項5 之附屬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 及6 之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 :(刪除) 一種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具有一第一後 輪傳動單元及一第二後輪傳動單元,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係 配置於一傳動引擎與一第一後輪總成之間,該第二後輪傳動 單元係配置於該傳動引擎與一第二後輪總成之間,其中:該 第一後輪傳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動輪,係與該傳動引擎之 一傳動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第二傳動輪,係與該第一後 輪總成之一輪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傳動元件,係套設於 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上,並使該 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連動;以及一 保護殼體,係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 動輪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及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包含:一



第一傳動輪,係與該傳動引擎之傳動軸連接,並與之連動; 一第二傳動輪,係與該第二後輪總成之一輪軸連接,並與之 連動;一傳動元件,係套設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 動輪與第二傳動輪上,並使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 輪與第二傳動輪連動;以及一保護殼體,係將該第二後輪傳 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 ⑵請求項2 :(刪除) 如請求項1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 其中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傳動元件為可撓性圈狀帶;該第 二後輪傳動單元之傳動元件為可撓性圈狀帶。
⑶請求項3 :(刪除) 如請求項1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 其中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保護殼體為一可完全密封(「或 半密封」刪除)及提供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支架之二合一構 造;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保護殼體為一可完全密封(「或 半密封」刪除)及提供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支架之二合一構 造。
⑷請求項4 :(刪除) 如請求項1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 其中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的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均配置 有一規則起伏之第一凹凸面,以卡合配置於該第一後輪傳動 單元的傳動元件內表面之一規則起伏之第二凹凸面;該第二 後輪傳動單元的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均配置有一規則起 伏之第一凹凸面,以卡合配置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的傳動 元件內表面之一規則起伏之第二凹凸面。
⑸請求項5 :如請求項3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其中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更包含一調整元件,係配置於該第一後輪傳 動單元之保護殼體內,用以調整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二 傳動輪及其對應之第一後輪總成之輪軸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 元之第一傳動輪的相對距離;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更包含一 調整元件,係配置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保護殼體內,用 以調整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二傳動輪及其對應之第二後 輪總成之輪軸與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的相對距 離。
⑹請求項6 :如請求項5 所述之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其中該第 一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係為一圓盤體,並具有一空間供 該第一後輪總成之輪軸貫穿,且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 元件的空間係配置於其所在圓盤體之偏心位置;該第二後輪 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係為一圓盤體,並具有一空間供該第二 後輪總成之輪軸貫穿,且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調整元件的 空間係配置於其所在圓盤體之偏心位置。
四、參加人所提之引證:
㈠證據2 (舉發卷第40至43頁,本院卷一第106 至113 頁,圖



式及中譯文見本院卷二第359 頁、第412 至417 頁) ⒈為西元2009年7 月1 日公開之英國第GB2450740 號「Three- wheeled motor vehicle 」專利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102 年8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 術。
⒉技術內容:證據2 係提供一種三輪機動車輛,該三輪車輛之 後面部分具有一對相間隔車輪6 及7 ,排氣消音器30及油箱 31是設於該等相間隔車輪6 及7 之間;具有煞車碟32之後輪 固設至輪軸33,其藉由兩個軸承34保持定位並附接至具有煞 車卡箝43之擺臂8 之末端;輪軸33藉由固定螺帽45接合至輪 轂38,鏈輪39藉由螺帽40附接至輪轂38;該車輛是從該引擎 、傳動及差速組合體29每一側的一輸出鏈輪帶動驅動皮帶41 ,該驅動皮帶41被張力器42拉緊,擺臂8 之另一端藉由兩個 軸承37保持定位且藉由固定螺帽44固設至該車架21上的轉向 軸35(證據2 說明書第2 頁第3 至5 段及中譯文,主要圖式 如附圖二所示) 。
㈡證據3(舉發卷第22至39頁,本院卷一第114至149頁) ⒈為90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431976號「機車之驅動裝置」 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 關之先前技術。
⒉技術內容:證據3 係一種機車之驅動裝置,以固定在車體框 架之引擎4 支持後臂8 前端部之樞軸7 ,並以該後臂8 後端 部支持後輪10,將乾式V 字型皮帶變速器4c配置在前述引擎 4 之曲軸箱4h內,又將二次傳動裝置60之濕式減速器裝配在 前述後臂8 內(證據3 中文創作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 示) 。
㈢證據4(舉發卷第7至21頁,本院卷一第150至179頁) ⒈為102 年5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1317155 號「機車」專利 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 先前技術。
⒉技術內容:證據4 係一種機車係包含:擺臂,其可繞與輸出 軸同軸之擺動軸擺動;後輪,其由擺臂支持;主動輪(drive pulley),其安裝於輸出軸;從動帶輪(driven pulley) , 其可與後輪一體地旋轉;齒型皮帶,其捲繞於主動輪及從動 帶輪;及皮帶罩,其保護齒型皮帶。皮帶罩係包含將齒型皮 帶與後輪隔開之內壁部、上壁部、及底壁部(證據4 中文創 作摘要,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
㈣證據5 (舉發卷第1 至6 頁,本院卷一第180 至187 頁,節 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88 頁)
⒈為西元1991年3 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3-65482 「自動二



輪車的鏈條蓋」專利案及中文節譯本,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⒉技術內容:證據5 係為一種自動二輪車鏈條蓋,其車軸中間 部之偏心式鏈條張力調整機構的偏心部材,係介於裝設在後 搖臂後部軸承內,該後搖臂後部外周面形成窗部構造供治具 使用在偏心部材進行較特殊的回動動作,車軸和從動鏈輪的 偏心回動係藉由鏈條的張力調整來做適宜的調整,且受割締 部的螺栓締付,偏心部材係固定於後搖臂後部(證據5 第3 頁右上欄之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
五、技術爭點分析: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於104 年1 月23日所提更正本是否違 反103 年專利法第67條第4 項規定?
⒈系爭專利更正前原請求項5 之整體內容為:「一種滾動車輛 傳動裝置,具有一第一後輪傳動單元及一第二後輪傳動單元 ,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係配置於一傳動引擎與一第一後輪總 成之間,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係配置於該傳動引擎與一第二 後輪總成之間,其中: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 動輪,係與該傳動引擎之一傳動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第 二傳動輪,係與該第一後輪總成之一輪軸連接,並與之連動 ;一傳動元件,係套設於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 與第二傳動輪上,並使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 第二傳動輪連動;以及一保護殼體,係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 元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及該第 二後輪傳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動輪,係與該傳動引擎之傳 動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第二傳動輪,係與該第二後輪總 成之一輪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傳動元件,係套設於該第 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上,並使該第二 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連動;以及一保護 殼體,係將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 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原請求項1 記載內容) 。其中該第一 後輪傳動單元更包含一調整元件,係配置於該第一後輪傳動 單元之保護殼體內,用以調整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二傳 動輪及其對應之第一後輪總成之輪軸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 之第一傳動輪的相對距離;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更包含一調 整元件,係配置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保護殼體內,用以 調整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二傳動輪及其對應之第二後輪 總成之輪軸與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的相對距離 (原請求項5 記載內容)。 」
⒉系爭專利於104 年1 月23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更 正後請求項5 之整體內容為:「一種滾動車輛傳動裝置,具



有一第一後輪傳動單元及一第二後輪傳動單元,該第一後輪 傳動單元係配置於一傳動引擎與一第一後輪總成之間,該第 二後輪傳動單元係配置於該傳動引擎與一第二後輪總成之間 ,其中: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包含:一第一傳動輪,係與該 傳動引擎之一傳動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第二傳動輪,係 與該第一後輪總成之一輪軸連接,並與之連動;一傳動元件 ,係套設於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 上,並使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連 動;以及一保護殼體,係將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 輪、第二傳動輪與傳動元件包覆於內;及該第二後輪傳動單 元包含:一第一傳動輪,係與該傳動引擎之傳動軸連接,並 與之連動;一第二傳動輪,係與該第二後輪總成之一輪軸連 接,並與之連動;一傳動元件,係套設於該第二後輪傳動單 元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上,並使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 之第一傳動輪與第二傳動輪連動;以及一保護殼體,係將該 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第一傳動輪、第二傳動輪與傳動元件包 覆於內(原請求項1 記載內容) 。其中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 之保護殼體為一可完全密封及提供該第一後輪傳動單元支架 之二合一構造;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之保護殼體為一可完全 密封及提供該第二後輪傳動單元支架之二合一構造(更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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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