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5年度,499號
SSEV,105,新簡,499,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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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鄭榮輝
被   告 盛美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昌
被   告 馮健益
      黃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票款分別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盛美佳有限公司(下稱盛美佳公司)簽發,經被 告馮健益黃素雅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7紙(下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 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 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 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 法第85條第1項、第1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 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被告既分別為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背書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依支票文義對持票人即 原告負擔保支票支付之責。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各筆票款分別 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程 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1:
┌──┬───┬───────┬─────┬─────┬──────┬──────┐
│編號│發票人│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提示日/利息 │背書人 │
│ │ │ │ │(民國) │起算日(民國)│ │
├──┼───┼───────┼─────┼─────┼──────┼──────┤
│ │盛美佳│461,000元 │ND0000000 │105年10月 │105年10月13 │馮健益、黃素│
│ 1 │有限公│ │ │13日 │日 │雅 │
│ │司 │ │ │ │ │ │
├──┼───┼───────┼─────┼─────┼──────┼──────┤
│ 2 │盛美佳│486,000元 │AK0000000 │105年10月 │105年10月25 │馮健益、黃素│
│ │有限公│ │ │25日 │日 │雅 │
│ │司 │ │ │ │ │ │
├──┼───┼───────┼─────┼─────┼──────┼──────┤
│ │盛美佳│486,000元 │AK0000000 │105年10月 │105年10月31 │馮健益、黃素│
│ 3 │有限公│ │ │31日 │日 │雅 │
│ │司 │ │ │ │ │ │
├──┼───┼───────┼─────┼─────┼──────┼──────┤
│ │盛美佳│480,000元 │0000000 │105年3月20│105年3月21日│馮健益、黃素│
│ 4 │有限公│ │ │日 │ │雅 │
│ │司 │ │ │ │ │ │
├──┼───┼───────┼─────┼─────┼──────┼──────┤
│ │盛美佳│480,000元 │AD0000000 │105年11月 │105年11月30 │馮健益、黃素│




│ 5 │有限公│ │ │30日 │日 │雅 │
│ │司 │ │ │ │ │ │
├──┼───┼───────┼─────┼─────┼──────┼──────┤
│ │盛美佳│433,600元 │DA0000000 │105年11月 │105年11月30 │馮健益、黃素│
│ 6 │有限公│ │ │30日 │日 │雅 │
│ │司 │ │ │ │ │ │
├──┼───┼───────┼─────┼─────┼──────┼──────┤
│ │盛美佳│480,000元 │DA0000000 │105年12月 │105年12月15 │馮健益、黃素│
│ 7 │有限公│ │ │15日 │日 │雅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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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美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