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5年度,185號
TLEV,105,六小,185,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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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黃興貴
被   告 林雅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 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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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