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建名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陳維星即陳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106年度彰簡調
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彰簡調字第2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彰化縣鹿港鎮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