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616號
CHEV,105,彰簡,616,2017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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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16號
原   告 龍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廷長
被   告 李卓雲
訴訟代理人 李芷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應更正為「法官 洪志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漏繕印承辦法 官之姓名「洪志賢」,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是雖判決原本無此疏漏,惟判決正本既有此項疏漏,當亦 更正之,故該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記載,應更正為「法 官 洪志賢」。爰依法自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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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