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25號
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訴訟代理人 楊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榮賢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