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調字,105年度,518號
CHEV,105,彰小調,518,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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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李應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成堯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葉成堯確實住所或居所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葉成堯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人葉 成堯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0,000元,惟於起訴狀上未明確記 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致本件無從進行調解程序。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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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