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341號
GSEV,105,岡補,341,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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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李昆興
相 對 人 鍾旭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相對人鍾旭裕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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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