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李昆興
相 對 人 鍾旭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相對人鍾旭裕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