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展交通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展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6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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