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5號
PTEV,106,屏補,5,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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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展交通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展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6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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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展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