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45號
PTEV,106,屏補,45,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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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世統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世統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951 元,應繳
  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8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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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