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24號
PTEV,106,屏補,24,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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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原   告 鄭承華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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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