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06年度,1號
SLEV,106,士救,1,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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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玉順
相 對 人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請求給付 職災補償費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 格證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案104 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以 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4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6 年度士勞調字第1 號給付 職災補償費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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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