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933號
SLEV,105,士簡,933,2017010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庭維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張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