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昇當舖即陳林玉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威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
萬7,9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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