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麗香
馬暉耀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宏書即天使熱愛的生活咖啡店間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4萬5,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