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6年度,80號
SLEM,106,士簡,80,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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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767、105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衍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 品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 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 ,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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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