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4號
CYEV,106,嘉簡,4,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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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李智琦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債務人王張玉蘭之戶籍謄本、王張玉蘭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債務人王張玉蘭分割與他人公同共有之不 動產,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位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欄位, 均未特定本件共有人為何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 或資料,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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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