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402號
CYEV,105,嘉簡,402,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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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燦
      陳勇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峯陳燈慶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前開第一審判決確認准許被上訴人陳文峯等人通行上
訴人等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面積48.14
平方公尺及730平方公尺、同段49之56 地號土地面積514.43平方
公尺、同段51地號土地面積89.77 平方公尺土地,合計通行面積
為1,382.34平方公尺,上述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00 元
,倘依此計算通行範圍土地之價值為276,468元(1,382.34×200
),據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468 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請上訴人依同法
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補正本件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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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